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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部郎中董虞家中纠纷案》 时间:安定十一年,元月二十四。 编号:京城府刑字【安定十一年】第拾肆号。 地点:京城府衙。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赫兰儿,性别:女,年龄:二十四岁,籍贯:宁州吴县人。 被告:董 虞,性别:男,年龄:三十四岁,籍贯:元州琼山县人。 两者曾经关系:夫妻 证人: 董府管家-岑钱,董府丫鬟-小鹿儿、洛晓潇,护院-昊固; 董虞好友:度守、谢林、延自起; 董虞同窗好友:邵某、立某、缺某。 赫兰儿好友:刘清梦,潘莲儿。 案件经过:董虞休妻后,赫兰儿上府衙状告。 争议点:董虞为人否 证据记录: 物证:无 书证:无。 审讯(对峙)记录: 问:所告何事 赫氏:夫为厉鬼所附,董虞非吾夫。 问:有何凭据 赫氏:并无实证。 问:既无证据,焉敢断言 赫氏:同床八载,岂不识其真伪 问:堂下者谁 董虞对曰:董虞。 问:尔妻谓汝非人,乃厉鬼所化,可有言乎 董虞:鬼神之说,荒诞不经。若此说盛行,民不信正道。 赫氏:大人,民妇未说为厉鬼所化,乃占据夫之魂。 董虞:占据魂魄,更是荒谬之言。我且问,从何处知晓我非原我 赫氏云:言、行、举、止。 问:可详言之 赫氏云:持箸之处有误,喜食之菜有变,眼神有异,语气亦非,卧姿亦不同。 问:详述其异。 赫氏:吾夫乃读书人,持笔与箸皆三寸,然此人持箸六寸,执笔四寸。 原食味偏重,好油腻之馔,而此人好清淡。 眼神本应柔和内敛,性情平易近人,今却自视甚高,自带冷漠孤傲。 语气原为温和尔雅,如沐春风,今却居高临下,带有一股敌意。 又有语调之变,原“我”为“去声”,今为“上声”,又若:李、仙、吃、遂等。 又有卧,喜搂……民妇侧卧,今更不欲近人,甚不愿与人触。 董虞:此皆一面之词,反之,吾亦可用同样之语谓夫人为妖所化,且妄造生活细节。 赫氏:有证,府上之人亦觉有异。 传证人…… 问:堂下何人 答:董府管家岑钱,董府丫鬟小鹿儿、洛晓潇,护院昊固。 问:赫兰儿言董虞为厉鬼占魂,且细节有变,汝等可有见 小鹿儿、洛晓潇云:确有,老爷虽时与吾等戏,待人和善,今却连吾等不能侍,如换一人。 昊固:彼绝非原老爷,吾见……吾……见……哈哈哈……哈哈哈! 小娘子……吾欲小娘子…… (医者视之,昊固已疯,且二便失禁!) 问:大胆赫兰儿!以疯子诬告朝廷命官。 赫氏:方疯也!大人不见乎护院昊固原未疯,府衙之人悉知,此更证明其会鬼法。 董虞:或真方疯,然此等手段多,可遣武林高手,隔空点穴使人痴疯;亦可以重金诱或强或暗投致人痴疯之药。 问:未经询,不得言。 董虞:诺。 问:岑钱,汝有话言乎 岑钱:吾……并无异常,此乃赫氏毒计,以不满老爷之休妻,贪图府上之钱财,特故意污蔑老爷。 赫氏:岑管家,汝怎可出尔反尔汝随董虞最久,甚至一直照顾其长大,汝察之不出异常。 岑钱:正因如此,吾才更能证老爷之清白,不使此毒妇奸计得逞。 问:再有擅自插嘴者,赐十大板。 问:岑钱续言之。 岑钱:此妇人歹毒至极,竟下药使我家老爷无法拥有子嗣。 问:具体下何药可有物证 岑钱:有人证,与赫兰儿乃一品楼之女子——刘清梦与潘莲儿。 传证人…… 问:堂下何人 答:刘清梦、潘莲儿。 问:岑钱言,汝等知赫兰儿下毒一事 刘清梦:安定三年,二月,赫兰儿于京城外与尚未中举之董老爷相遇,赫兰儿极擅勾引,三言两语之间,便使董老爷为之倾心。 之后,董老爷果然高中,与赫兰儿云雨之后,欲重金为她赎身。赫兰儿曾言:董虞乃一愚蠢之登徒子,可作为她摆脱娼籍之机。 在云雨之前,已偷偷给董老爷喝了名义上是“醒酒汤”,实为“绝嗣汤”。 潘莲儿:安定三年,董老爷被贬为县丞,并遭遇劫难假死,其中有奴家与赫兰儿之暗中操作。 问:赫兰儿,可属实 赫兰儿:是,民妇并不欲否认此二事,然…… 问:稍候再予汝狡辩之时。 赫兰儿:是。 问:董虞,汝可知此二事 董虞:之前欲杀我之事自然早有耳闻,至于“绝嗣汤”乃最近方知。正因如此,才决意休妻,虽已知无法再有子嗣,然余心仍过不去此坎。 问:对于赫兰儿控诉汝言行举止变得不同,汝有何要言 董虞:请大人传吾之同窗好友,及京城之友来对峙 传证人…… 问:堂下何人 答:董虞京城好友度守、谢林、延自起;董虞同窗好友邵某、立某、缺某。 董虞询问:大人可否允余询问他们数问 问:不得诱之。 董虞:是。度守、谢林、延自起,汝等可记得吾执笔于几寸如实回答。 度守、谢林答:三寸。 延自起:自相识起便是三寸,然……最近为四寸。 董虞又问:邵某、立某、缺某,未取得功名时,吾执笔于几寸 三人答:四寸。 董虞:案已明矣,终归余处理家务不善,求大人放过余前妻,吾愿代其受罚。 问:何以明之 董虞:此说明一事,吾执笔之异,未得功名时为四寸,为官至前日为三寸,近日又变为四寸。 执笔距离之变化,可见余在变化,余不过回归最初之执笔距离,即便最初非四寸,难道余欲改执笔距离亦不可乎 此两波人已明一理,吾执笔距离在不断变化。 此事已明,吾妻所谓之证,不可信也。 至于喜食、眼神、语气、卧姿,吾食腻、看腻、抱累,何不可 若性情小变即为厉鬼占据魂魄,则世界史此类事数不胜数。 问:赫兰儿尚有何言 赫氏:有,吾曾见厉鬼,以吾夫即为厉鬼所据董虞之体。 董虞安定三年死而复生后,其性情大变,未再以卖身契相胁,反主动助吾脱娼籍,予吾财帛。 其变化甚巨,不复色迷迷视吾,而以一种吾从未见之眼神——一种平视之眼神,一种视吾为人之眼神。 安定三年,其死之前,执笔四寸,死而复生后则为……三寸。 吾知,其或为厉鬼借躯壳而生,初甚惧,然渐喜之,是,吾喜一厉鬼。 问怒之:赫兰儿!汝知汝所言何乎 赫氏:知,真董虞在吾与潘莲儿安排下已死,后之董虞,为占据董虞之“魂”替其生活。 吾仅在其熟睡时闻其呼己名——林波。 然今……又另一厉鬼据此躯壳。 …… …… 审讯官员:京兆府尹重念之。 记录官员:京城主簿胡催生。 伊律引用: 大伊律法《户婚律》第二卷……《杂律》第一卷…… 依大伊律,诬告者当反坐。 然此案有三难: 一,此类案件并无先例可循;二,被告不予计较,且为之求情;三,赫兰儿神智异常,或已疯癫,或被邪教蛊惑。 故酌情判决:将神志已失之赫兰儿拘押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