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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 庄严肃穆的气氛中,只有书记员的声音在宣读着冗长而枯燥的法庭纪律。 审判席的中央,审判长林国雄的目光,却并未停留在面前的卷宗上。 他的双眼穿过席间的空气,死死地锁定在原告席那个年轻的身影上。 张伟。 仅仅是默念这个名字,林国雄就感到一阵太阳穴的隐隐作痛。 这个案子,就是一颗滚烫的、随时可能爆炸的山芋。 深蓝集团是什么样的存在 那是江北区的支柱,是整个山城的纳税巨头!毫不夸张地说,江北区一半的gdp,都得靠着深蓝这艘巨轮撑着! 案子刚刚立案,市里分管招商的副市长,电话就亲自打到了他们院长的手机上。 话里话外,意思再明确不过。 可另一边,是张伟这个“法庭战神”赫赫的凶名! 江城东江法院的前车之鉴,整个司法系统谁人不知那个案子的庭审录像,早就在他们内部被当成了反面教材,反复研究、学习! 林国雄心中涌起一股难以言喻的悲凉与愤怒。 他审了一辈子案子,眼看再有两年就能安稳退休,为什么偏偏把这么个案子交到他手上 院里那些年富力强的审判长呢都“恰好”有别的要案在身 骗鬼呢! 他心里跟明镜似的,这是把他推出来当挡箭牌! 因为他快退休了,所以把这块最烫手的山芋扔给他。 赢了,是院里领导有方,顶住了压力。 输了,或者审理过程中出了任何岔子,引爆了舆论,他林国雄就是那个最完美的责任人。 反正马上要退休了,一个处分下来,正好“顺理成章”地回家养老,对法院的影响能降到最低! 好一招金蝉脱壳!好一个老成持重! 林国雄的指节,在法袍下悄然握紧。 院长亲自找他谈话时的场景,还历历在目。 “国雄啊,这个案子,社会关注度太高,绝对不能出任何程序上的纰漏!” “但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我们也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嘛。” “自由裁量权,一定要用好,用活!但前提是,绝对不能被那个张伟,抓住任何把柄!” 林国雄心中冷笑。 说得轻巧! 现在可不是十几年前了,法院还能关起门来审案子,怎么审全凭法官的心情。 为了司法透明,为了杜绝暗箱操作,庭审直播早已是铁律! 此刻,审判庭的角落里,那几个闪烁着红点的摄像头,就像是悬在他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镜头后面,是千千万万双眼睛! 他今天但凡有一个动作、一句话,表现出丝毫的偏袒,都会被无限放大,被那些愤怒的网民撕成碎片! 真有任何差错,他就是那枚弃子! “……以上,宣读完毕。” 书记员的声音终于落下。 所有人的目光,都聚焦在了林国雄的身上。 林国雄深吸一口气,压下心中所有的纷乱思绪,眼神恢复了作为一名资深法官应有的威严与沉静。 他拿起法槌。 “咚——!” “现在,开庭!” 林国雄的声音不带一丝一毫的情绪,目光扫过原告席与被告席。 “下面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首先,请原告方陈述起诉理由、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话音落下。 张伟缓缓站起身。 那一瞬间,他仿佛成了整个法庭的光源,吸引了所有的目光。 他没有立刻开口,而是先对着审判席微微颔首,随后,目光平静地扫过被告席上以王瑞为首,严阵以待的深蓝法务团队。 最后,他的目光落向了旁听席,落向了那些从全国各地赶来,眼神中充满着期盼与信赖的车主代表们。 他清了清嗓子,沉稳而有力的声音,通过话筒,清晰地传递到每一个人的耳中。 “审判长,审判员。” “我方,受陈凯、王浩、李杰等一千三百五十二位原告的共同委托,就深蓝科技(山城)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案,提起诉讼。我方认为,被告的行为,至少构成三重违法!” 他伸出一根手指,声音铿锵有力。 “其一,被告构成消费欺诈!” “被告在销售车辆时,从未向任何一位消费者明示或强调,其车载系统的部分核心功能,与观看开机广告强制绑定!被告通过隐瞒这一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关键事实,诱导消费者做出了错误的购买决定,其行为完全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 他伸出第二根手指,目光陡然锐利。 “其二,被告严重侵犯消费者的物权!” “车辆,是消费者斥巨资购买的私人财产。被告仅凭一纸协议,就通过远程技术手段,肆意限制甚至剥夺车主对车辆的正常使用权与支配权,这与强盗无异!是对我国《民法典》所保护的公民财产权最粗暴的践踏!” 他伸出第三根手指,声音愈发洪亮。 “其三,被告所依赖的用户协议,相关条款应属无效!” “被告将‘观看广告’与‘车辆正常使用’这两个毫无关联的事项进行强制捆绑,属于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该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应归于无效!” 张伟没有理会旁听席上的骚动,他深吸一口气,说出了那句让被告席上所有人脸色剧变的话。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我方,谨代表全体一千三百五十二位原告,向法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庭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通过技术手段永久解除其车载系统中的强制广告及功能绑定!” “二,请求法庭依法确认被告用户协议中的相关格式条款无效!” “三,请求法庭依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令被告向每一位原告,支付其购车款项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退!一!赔!三!”